案件事实:我国对日出口海带受到配额的限制。某进出口公司长期以来从某国际公司获得海带对日出口配额。马某原为某进出口公司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在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任职。其后,某国际公司决定将出口日本业务交由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某进出口公司因此丧失了对日出口配额,遂起诉请求确认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商业机会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法益?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判决:对日出口海带配额长期以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可预期性。对于本案中的某进出口公司而言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利益受损方要获得民事救济,还必须证明竞争对手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只有竞争对手在争夺商业机会时不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主题词:#不正当竞争、#商业机会、#商业道德、#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6号案例: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诉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