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证明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及可直观从实物获得技术方案

案件事实:某科技公司案涉专利专利权人。某网讯公司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权有效。某网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如何认定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对于以实物形式公开的技术方案,无效请求人在使用实物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时,有义务说明其使用的是该实物承载的哪个技术方案作为现有技术,并负有证明或充分说明公众通过该实物能够直观地获得该技术方案的责任

主题词:#发明专利权无效、#实物、#现有技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24号案例:北京某网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某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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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1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