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行政诉讼中,起诉人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

案件事实:恒某开发公司提交的宝鸡市商品房屋注册登记申请书中交验证件包括:申请书、委托书、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资料。嘉园住宅楼业主已办理了房产证。某公司以宝鸡市政府为被告,请求确认宝鸡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一、二审法院均作出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

争议焦点:此时是否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撤销行政裁量并指令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主题词:#行政强制执行#起诉条件#利害关系#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03-003号案例:恒某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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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1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