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必须认定驰名商标,未认定的不构成遗漏审理

案件事实:某照明公司在日光灯管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欧普OPPLE及图”商标。某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光纤产品且主要出口国外,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使用了OPTICHIN”商标和“欧普”字样。双方发生争议,法院认为诉行为不足以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驳回某照明公司诉讼请求后,某照明公司不服,以遗漏驰名商标认定为由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是否可以遗漏驰名商标认定为由申请再审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院判决: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为判断前提,根据按需认定的原则未予认定上述商标为驰名商标不构成漏审,某照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主题词:#驰名商标认定、#不正当竞争、#再审、#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5号案例:某照明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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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11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