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五被告均是嘉兴市郊区某某乡村办企业,主要生产染料中间体及丝绸、化纤印染,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并直排或渗漏进入河道污染水域。原告养殖场位于五家企业下游,在五家企业排放污水污染区域内。其饲养的美国青蛙蝌蚪大量死亡,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五被告是否应赔偿?
法律规定:《水污染防治法》第98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由五家企业就水污染行为没有导致蝌蚪死亡承担举证责任。五家企业的排污行为共同对下游造成污染,彼此之间又不能证明污染行为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有所差别,故应认定五家企业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由五家企业按照均等比例就本案损失向养殖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题词:#环境污染、#赔偿、#因果关系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377-001号案例:浙江省某某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市某某染化厂、嘉兴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