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系专利号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一审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1万元。被告上诉称原告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产生的委托代理费用并非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不应当支持。
争议焦点:原告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产生的委托代理费用是否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65条:……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判决:合理开支的产生系因制止违法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系请求人的正当权利行使,不属于导致专利权人产生维权费用的非法行为,提起无效宣告是被控侵权方对抗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合法手段。因此,不能要求被告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支付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支出的相关费用。
主题词:#专利权侵权、#专利无效程序、#合理开支费用、#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60-001号案例:某电器公司诉某电力电器公司、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