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前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出卖,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

案件事实:被告人达某某于1985年、1987年共购得雪豹皮三张,经加工后一直存放家中。2005年,达某某正在温泉县其子巴某某的住宅内出售上述3张雪豹皮时,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

争议焦点:对被告人应判处何刑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63条第2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鉴于被告人非法出售的雪豹皮购于20年前,且在出售过程中即被抓获,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主题词:#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减轻处罚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344-001号案例:达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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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05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