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请求撤销

案件事实:某电源公司对争议商标图形使用在先。某制造公司被核准注册争议商标。后某电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争议商标。

争议焦点:争议商标是否应被撤销?

法律规定:《商标法(2001修正)》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院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应该认定某电源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应该依据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撤销。

主题词:#商标、#抢先注册、#撤销

详细内容请见:《(2006)行监字第118-1号常州某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第三人常州市某联电源有限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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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1-04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