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诉称:A公司欠付其货款,A公司原股东B公司2700万元出资实际不到位。后B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因此B、C两公司均应对A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C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法(2005修订)》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多项证据均可证实,C公司明知B公司用于向A公司出资的土地未过户到A公司名下,但仍然自愿受让B公司的股份并成为A公司的股东。因此C公司应在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主题词:#股权、#股权转让、#瑕疵出资
详细内容请见:《(2007)民二抗字第8号贵州某制药公司诉湖北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