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存至另一金融机构赚取利息的,不构成犯罪

案件事实:马某、张某出于牟取利息的目的,编造“个人综合消费”的理由,用个人名下美金存单作质押,从G银行贷款人民币3020万元,存入Z银行收取人民币312万元高息。一审与二审法院认为二人构成高利转贷罪。

争议焦点:二人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院判决:二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宣告马某、张某无罪。

主题词:#高利转贷罪、#存款、#贷款

详细内容请见:《(2006)刑提字第1号马某、张某高利转贷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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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30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