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12年,严某存户的房屋被原步文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2016年,原步文镇人民政府经批准撤销,并在原行政区域设立龙文区人民政府步文街道办事处。严某存以龙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文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争议焦点:本案该以何主体为被告。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院判决:由于原步文镇政府已经被撤销,其相应的职权已由步文街道办事处承继,故对原步文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再由原步文镇政府承担,街道办事处作为龙文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责任。严某坚持以人民政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驳回起诉。
主题词:#强制拆除房屋、#起诉条件、#行政被告、#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2018)最高法行申3299号:严某存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执行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