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在洪某某等人的纠纷中,被告人洪某某挥拳连击陈某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某被打后追撵洪某某,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争议焦点:本案应如何判决?
法律规定:《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疾病,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主题词:#故意伤害罪、#心脏病、#猝死
详细内容请见:《(2006)刑复字第6号洪某某故意伤害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