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环保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建材涂料包装上带有与某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字号且包装装潢与某某公司产品相同或近似,足以产生误认。某某公司发现后起诉。
争议焦点:某环保科技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法院判决:某环保科技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具备的特点与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同种产品的包装装潢特点重合,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了与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使用了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使一般购买者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时容易误认为是某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主题词:#包装装潢、#侵权、#混淆、#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59-003号案例:吉林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春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