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当事人仅以商标与包装装潢不同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的,不予支持

案件事实:某乳业股份公司在牛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案涉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该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包含商标。某乳业股份公司主张上述包装装潢系是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主张两被告生产的酸奶商品的装潢与其酸奶的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法院判决:某乳业股份公司酸奶产品涉案包装、装潢已经一定规模的宣传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某乳业股份公司的包装、装潢的组成元素、构图、色彩均相近似,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两者的商品来源具有关联性。认定被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主题词:#不正当竞争、#包装装潢、#区分来源、#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4号案例: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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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26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