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罗某系“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磁贴”的发明专利申请人,案涉专利申请属于中药领域的发明创造。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罗某不服遂起诉。
争议焦点:案涉中药领域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创造性?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判决: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本案中,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案涉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案涉申请不具有创造性。
主题词:#发明专利、#创造性、#中药、#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20号案例:罗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