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应结合合法性及多数被征收人意思表示判断

案件事实:某区人民政府于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补偿方案》,在签约期内总体签约率超过了85%协议生效的签约率。贵某玲征收范围内一户公有房屋承租人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区政府经延长期限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明确了贵某玲搬迁后的补偿形式及标准及补贴,并向邮寄送达。贵某玲不服申请复议无果后起诉。

争议焦点:本案中能否以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驳回原告请求?

法律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法院判决: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本案系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改建地段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超过85%,符合公共利益征收规定及相应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要求。

主题词:#房屋征收补偿、#拆迁、#行政补偿、#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19-006号案例: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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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26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