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甲公司是“潜水艇”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且该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在乙公司经营的店铺内购买的地漏产品上标有“潜水艇卫浴有限公司”字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赔偿甲公司损失?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院判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甲公司已就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进行追诉,该生产者已被判令变更涉案企业名称。但被诉侵权产品仍有销售,应当给予甲公司救济途径。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万元。
主题词:#不正当竞争、#仿冒、#混淆、#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02号案例:某某公司甲诉某某公司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