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宋某等系案涉专利申请人。经实质审查,审查部门作出驳回决定,复审后仍认定申请说明书及附图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维持驳回决定。宋某等不服,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能否根据说明书中与技术方案及技术问题无关的内容判断其公开性?
法律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法院判决:本案中技术手段相互之间不存在协同作用的关系。宋某等修改说明书后保留的权利要求1、2并未涉及案涉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效果亦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2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成为评价本申请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对象。被诉决定以其为由认为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有所不当。
主题词:#行政争议、#专利申请、#说明书、#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3-024-019号案例:宋某等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