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1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抗诉书。经审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桂刑经上诉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颜某某即被释放。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该抗诉书所写的地址,两次送达均未查找到颜某某。后经向颜某某父母及当地公安派出所了解,颜某某释放后已离开原住所地去向不明。此后,最高法经多次查找并请最高检协助查找,颜某某仍下落不明。
争议焦点:是否应当退回此案?
法律规定:《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法院判决:针对原审被告人颜某某下落不明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件退回。
主题词:#抗诉、#下落不明、#退回
详细内容请见:《(2001)刑抗字第1号颜某某诈骗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