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张某系其前员工,离职后入职被告公司,被告官网上发布的被诉侵权文档系原告所有软件的文档,两文档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内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删除文档中的侵权内容。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
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法院判决:原告仅提供了被诉侵权文档与涉案文档进行比对,并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也未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运行界面,因此无法对双方软件进行比对。两文档存在相同和相近似的部分内容主要为此类大数据平台软件的常规功能和常用算法介绍,缺乏与涉案软件相对应的内容,不足以认定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
主题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文档、#相同或相近似、#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647号:某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