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无法通过开发方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的,认定开发方未能履约

案件事实:深圳某光电公司与上海某电子公司签订了《专用集成电路产品委托开发设计合同》。开发方上海某电子公司向委托方交付了用于进行检测的流片,其无法量产,委托方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开发方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开发方并未履行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阶段研发任务,委托方无法通过其提交的流片实现芯片量产,故应当认定开发方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最终技术成果。开发方交付的流片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要求,而实现特定技术参数要求是委托方研发涉案专用集成电路的主要目的,认定开发方没有完成合同的主要研发任务。

主题词:#芯片量产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履约认定#主要研发任务##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394:深圳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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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21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