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宁波某星公司认为宁波某沃公司侵害的商业秘密,一审期间,公安局针对被告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公安局侦查的事实与其所审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争议焦点:法院是否应当继续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但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法院应将材料移送公安局后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主题词:#商业秘密、#民刑交叉、#继续审理、#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