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案件事实:被告人许某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安机关以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通知许某龙到派出所。许某龙接通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供述罪行,但在公安民警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对被告人认定自首错误并提出抗诉。

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

法律规定:《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许某龙到案之日未第一时间供述罪行,直至办案人员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才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由此反映出许某龙始终存有侥幸和试探的心理,而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龙不成立自首。

主题词:#自首、#供述、#到案后

详细内容请见:《(2024)沪01刑终25号许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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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8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