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尚未归案前规劝他人投案自首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

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与季某银(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案发后,陈某劝说并陪同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同案人员季某银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对于被告人陈某在尚未归案前规劝他人投案自首的行为未认定为立功。

争议焦点:陈某是否构成立功?

法律规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法院判决:立功的起始时间为“到案后”,对于虽未处于公安机关实际控制之下的犯罪分子,但确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涉案,犯罪分子本人准备投案的,可以认定为“到案后”。陈某主动规劝并陪同同案犯投案,且同案犯犯有其他犯罪的,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依法认定为立功。

主题词:#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

详细内容请见:《(2024)苏09刑终209号陈某开设赌场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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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7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