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案件事实:甲方以1580万元收购乙方的100%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签约后乙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管辖条款约定:如有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因争议乙方诉至知识产权法院,甲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法院如何。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判决:本案涉案合同为包含知识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已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当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主题词:#专利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管辖权异议##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荥阳某铝业公司诉苏州某宝纳丽金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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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6 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