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甲方以1580万元收购乙方的100%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签约后乙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管辖条款约定:如有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后因争议乙方诉至知识产权法院,甲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法院如何。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院判决:本案涉案合同为包含知识产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已明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当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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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荥阳某铝业公司诉苏州某宝纳丽金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