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对事故的发生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件事实:孙某平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李某坤)在超越同向驾驶无号牌电动摩托车行驶的刘某江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坤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孙某平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等,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较大。刘某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驶出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较小。

争议焦点:对刘某江应作何判决?

法律规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法院判决:经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刘某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判决刘某江无罪。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详细内容请见:《(2024)冀0505刑初8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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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6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