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不宜仅因开发方超期交付就认定构成迟延履行

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签署《软件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开发一款游戏软件,合同价款13万。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要求进行开发工作,也未按时交付产品并完成验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以被告构成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合同能否解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院判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反复修改甚至推倒重来的原因系被告完成的工作不合要求所致,或是因为原告在履行过程中自行更改软件开发思路,新增需求事项等,故开发进度被延宕的原因不应简单归责于被告。驳回原告诉请。

主题词:#合同解除#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迟延履行##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北京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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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5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