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购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数量少且未用于犯罪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案件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出于补办离婚证、外出务工、消除户口本上的刑事处罚信息等目的各自购买了伪造的户口本、离婚证、特种行业操作证、身份证等证件及印章。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提出撤回对上述十二名被告人的起诉。

争议焦点:是否应准许撤回起诉?

法律规定:《刑诉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院判决:涉案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并未用于犯罪,且涉案数量多为一、二本(张/个),认定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故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主题词:#撤回起诉、#身份证件、#证件

详细内容请见:《(2023)吉0303刑初162号田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买卖身份证件准许撤回起诉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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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5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