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裸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能销售

案件事实: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某公司和某某公司于网购平台涉嫌销售非标电动车,该两个企业在同一院内,实际负责人均为林某。案涉网店后台数据共73宗涉举报内容电动车销售记录,经营额为38600元。其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认为其销售的是电动车零部件,不应按整车的标准要求进行强制性认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案涉产品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空车架,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法律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院判决:从产品的技术规范、产品外观、功能看,案涉产品符合电动车而非车架的行业定义,加装电池后即能骑行,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从产品的实际销售行为分析,实际经营者和法定代表人均陈述按照电动车销售案涉产品,购买者购买之后可以自行安装电池作为交通工具使用。因此,案涉产品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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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2-3-001-226号案例: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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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4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