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依法从重判处实刑

案件事实:陈某某醉酒驾车被民警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车,遇民警查处酒驾,遂驾车闯卡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争议焦点:本案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某醉驾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其曾因饮酒后驾车被查获并受到行政处罚,且其驾车闯卡逃避检查,应从重处理。

主题词:#危险驾驶罪、#醉驾、#从重、#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6-1-055-043号案例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首页    案例简讯    案例简讯: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依法从重判处实刑
创建时间:2024-10-14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