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张某雷为某体育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同时约定违约金。张某雷后离职,某体育公司向张某雷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后张某雷之妻变更为某冠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某冠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雷缴纳社会保险金。经劳动仲裁,张某雷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本案中张某雷是否需要返还竞业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雷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雷之妻作为投资人的某冠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雷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张某雷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雷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主题词:#劳动争议、#竞业限制、#配偶、#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7-1-490-006号案例:张某雷诉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