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醉酒驾驶伴随其他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刑期折抵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处理

案件事实:齐某某酒后驾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齐某某因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其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

争议焦点:本案行政处罚是否可折抵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某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非其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考虑的情节,不属于同一行为。但法院在量刑时对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从重处罚的考虑,在刑期和罚金数额上都作了适当调高,根据“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应对其因该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予以折抵。

主题词:#危险驾驶罪、#醉驾、#折抵、#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6-1-055-025号案例某某危险驾驶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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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4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