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由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开发网络平台软件。软件交付后,某环保科技公司认为,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交付的涉案软件与案外人所有的“某商城shopnc”软件高度相似,侵害他人著作权,存在权利瑕疵,某环保科技公司无法依照其与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返还某环保科技公司报酬及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等,徐某、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反诉请求某环保科技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项。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返还某环保科技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赔偿某环保科技公司利息等损失;徐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徐某、王某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源代码,委托方取得源代码的著作权,则开发方不仅负有开发符合约定软件的义务,而且应交付源代码并就其交付的源代码负有保证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如果开发方对成果无法尽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委托方取得开发成果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网络平台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的约定,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将源代码交付某环保科技公司,且对交付的源码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涉案软件包括了“shopncb2b2c”“本演示来源于某商城”“33hao”“某商城V3”“33hao.com”“33haologo”的图片内容,以及脐带血、医院等无关的系统内容。与shopnc软件的比对来看,两者不仅在前端、后台、目录中存在大量相似内容,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某环保科技公司通过公证方式由http://123.129.248.82/ekouq/进入“e口气首页”取得的base-记事本中包含了“author: 33hao, Copyright: www.haoid.cn”等内容,与shopnc官网“B2B2C”商城系统软件base-记事本内容包含部分相同代码。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对此没有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从上述事实来看,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中相似部分系来源于案外人具有更高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对其开发的软件也没有尽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开发方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不能保障委托方某环保科技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稳定使用涉案已开发软件,影响某环保科技公司取得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某环保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