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尹某驾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门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尹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赔偿了门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争议焦点:兼具从重和从轻情节时量刑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法院判决:被告人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尹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尹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83毫克/100毫升,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入罪标准,且积极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表现,故总体上可从宽处理。
主题词:#危险驾驶罪、#醉驾、#宽严相济、#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6-1-055-041号案例:尹某危险驾驶案》
编论:吴馨颖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