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刘某军之妻徐某梅任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人龚某东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陈某、刘某军、龚某东合谋,以将小区物业交由董某军的某物业公司承做为条件,向董某军索要30万元好处费。三被告各分得10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应当属于 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畴。被告人陈某、龚某东身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刘某军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均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题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业主委员会成员、#其他单位、#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4)苏09刑终55号:陈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