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吴某请求作出“责令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履行[2022]42号行政复议决定”。吴某后请求寄送责令运城市城市管理局限期履行[2022]4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抄送件。
争议焦点: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院判决:本案中,吴某的请求中涉及的责令履行行为属于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督促履责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于该行为产生的抄送或告知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吴某起诉不予立案。
主题词:#行政复议决定、#内部层级监督、#履行抄送职责、#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24)晋行终23号:吴某某诉运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