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被告人周某刚违规闯红灯,沿某路口东侧人行横道小跑穿行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该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凌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的机动车道内,适逢刘某驾驶的车辆绿灯放行并跟随前车起步,被害人遭刘某驾驶车辆左侧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判决:周某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题词:#交通肇事罪、#行人、#主体
详细内容请见:《(2024)沪0107刑初594号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编论:沈露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