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短讯: 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亦不能作为抵押物

中国法院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亦不能作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103-004号案例: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民办学校用地、#抵押担保、#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亦不能作为抵押物

典型案例全文: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李某与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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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3-03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