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亦不能作为抵押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103-004号案例: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借款合同、#民办学校用地、#抵押担保、#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亦不能作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