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检例第38号)》中判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约车平台规则,通过自我交易方式虚构用车服务,骗取平台垫付费用和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诈骗罪。
案件事实: 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均系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司机。2015年,四人分别通过购买或租赁的非实名手机号注册该平台乘客端账户,并预存少量打车费。随后,他们虚构用车需求,使用自己或其控制的司机端账户接单,在发起短途订单后故意变更目的地以延长里程,从而产生远超预存金额的高额车费。依据平台为抢占市场而制定的规则,在此情况下平台会垫付车费并依旧向司机支付订单补贴。四人通过该手段,非法获取平台垫付车费及补贴共计数万元(董亮40664.94元、谈申贤14211.99元、高炯38943.01元、宋瑞华6627.43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审判要点:
争议焦点: 行为人利用网约车平台规则,通过自我交易、虚构用车服务的方式,骗取平台垫付资金和订单补贴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判决: 四被告人的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用车订单的欺骗手段,使网约车平台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存在真实的用车需求并符合补贴发放条件,进而自愿垫付车费并支付补贴,造成财产损失。该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且诈骗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考虑到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全额退赔赃款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四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