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某企业公司诉称:案涉股权系东某合作公司代东某实业公司持有,不是东某合作公司的自有财产。2011年9月30日,某企业公司与东某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受让案涉6300万元人民币股权。因东某实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将案涉股权变更至某企业公司名下,某企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某企业公司对案涉股权享有所有权。故某企业公司成为案涉股权的真正权利人,案涉股权的冻结措施侵犯了某企业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请求解除对该股权的冻结措施。
争议焦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某企业公司所称其与东某实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记载的签订时间是2011年,其时,东某合作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权已经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黑高法执字第4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某企业公司与东某实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案涉股权时不具有善意,其主张排除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某企业公司在2012年以东某实业公司未按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为由,诉至河间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案涉股权为其所有,但其股权转让款并未实际支付过,该股权交易一直没有完成,因此某企业公司不能享有案涉股权的所有权。判决驳回某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主题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股权冻结、#股权转让效力、#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471-001号案例:某企业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