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侵入购物网站评价系统删改存储的中差评数据,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非法操作,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导读: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判决:行为人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骗取权限后登录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已存储的中差评数据,其行为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破坏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真实性,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后果特别严重”。

 

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骏杰为牟利,在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通过聊天软件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卖家,并从被告人黄福权等人处购买发布中差评的买家个人信息300余条。李骏杰冒用买家身份,通过购物网站客服审核重置账号密码,非法登录该网站内部评价管理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共计347个,从中获利9万余元。本案还涉及被告人胡榕(原系民警)向黄福权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黄福权、董伟、王凤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审判要点:

 

争议焦点: 1. 李骏杰冒用身份进入购物网站评价系统删改数据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 如何认定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严重”;实施前述行为,违法所得达到“后果严重”标准五倍以上(即二万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

李骏杰删改购物评价的行为,直接作用于购物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存储的评价数据。该数据是网站评价系统、搜索排序及流量分配功能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行为实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的数据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干扰了网站评价系统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商业评价体系的客观性与公平性,侵害了网站信息系统安全与消费者知情权。其违法所得9万余元,远超司法解释关于“后果特别严重”二万五千元的数额标准。因此,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胡榕、黄福权、董伟、王凤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犯罪行为,法院亦依法作出了相应判决。

 

(注:本案为指导性案例,但已被最高检于2024年2月27日宣告失效,援引时请关注其现行效力。)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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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2-02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