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通过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流量至赌博网站以获取广告推广提成。2014年10月,其冒充某知名网站工作人员,骗取该网站域名解析服务管理权限,修改了该网站子域名的IP指向,使其链接至自己建立的赌博广告页面。该行为导致该知名网站在10月21日19时至23时长达四小时左右无法正常运行,案发当日其邮件系统电脑客户端访问量从日均12.3万锐减至4.43万。至案发,李丙龙未实际获利。
审判要点:
争议焦点: 李丙龙通过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劫持流量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其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造成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
法院判决:
李丙龙的行为实质是对目标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域名解析功能的干扰和修改,导致网站服务功能瘫痪,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要件。经鉴定,受害网站拥有超过559万有效用户,其行为造成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累计超过一小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已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严重。结合其未实际获利等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