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杭州四海光纤网络有限公司与魔珐(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表演者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23)浙01民终4722号)》中判决:虚拟数字人形象及相关视频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经营者未经许可使用并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侵害著作权、邻接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事实:原告魔珐公司打造了虚拟数字人“Ada”并发布了相关视频。被告四海公司未经许可,在抖音账号“四海云视通”发布含有“Ada”形象的视频,去除原告水印并添加“四海云”标识及数字人课程营销信息进行引流。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表演者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被告赔偿12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审判要点:争议焦点:虚拟数字人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院判决:涉案虚拟数字人“Ada”形象符合美术作品特征,相关视频根据独创性高低分别构成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原告享有相应著作权及表演者权(职务表演)。被告未经许可传播案涉视频,且通过删减替换信息、添加课程营销内容,使公众误认其具备制作能力或与原告存在关联,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认定一审综合考量涉案作品价值、侵权性质及律师费等维权开支酌定的12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