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高静婷根据被告欧莱雅公司官方微博“预售才是下手好时机”、“最划算”的宣传,在天猫旗舰店预购了紫米精华套装 。此后,欧莱雅公司在李佳琦直播间销售的包含紫米精华的商品组合,在折算单价和整体优惠力度上优于预售商品 。原告认为欧莱雅公司存在欺诈和违约行为,要求三倍赔偿及相关损失 。
审判要点:
争议焦点: 欧莱雅公司在微博宣传预售商品“最划算”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条款?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法院判决: 欧莱雅公司的官方微博内容明确向特定粉丝传达了预售比双十一当天更划算的意思表示,具有要约性质,一旦消费者下单,该内容即成为网络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 。虽然预售与直播商品主体不完全一致,但两者成分高度重合且价差明显,导致消费者“最划算”的合同目的落空,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酌情判定欧莱雅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200 元 。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