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网购促销优惠涉虚拟权益认定与折现索赔驳回

导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宋某诉浙江某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2022)浙01民终636号)》中判决:购物平台发放的红包、抵价券等促销优惠法律属性为“虚拟权益”,属于附条件民事契约,在用户未满足使用条件(如完成支付)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将其直接换算为等值货币进行索赔。

案件事实:宋某与浙江某网络公司签署《某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宋某参与平台“双11”预售活动,支付定金后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宋某在支付尾款时因系统原因失败,平台客服随后将支付时间延长,但宋某后续未完成支付。宋某因未能享受预售活动的红包、抵价券等优惠要求浙江某网络公司赔偿优惠差价损失7026.02元并赔礼道歉。

审判要点:争议焦点:购物平台的红包、抵价券等虚拟权益的法律属性为何?在未实际使用时能否要求平台换算为等值货币赔偿?

法律规定:依据法理及合同约定,虚拟权益实质上是平台、商家与客户三方或多方共同确认的附条件民事契约。法院判决:《某平台服务协议》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特征。法院认定平台免责条款有效,且平台已采取补救措施(延长付款时间),宋某怠于行使权益导致优惠条件未成就。因此,宋某将虚拟权益换算为等值货币进行索赔的主张不符合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法理基础,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论:Ethan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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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1-09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