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未设显著确认程序涉已激活手机七日无理由退货支持

导读: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杭州拼好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王吉龙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4民终173号)》中判决:对于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电子产品,网络商品销售者虽在商品详情页提示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若未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案件事实:原告王吉龙在被告杭州拼好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好货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一台iPhone 12手机,支付价款6199元,并进行了激活使用。后王吉龙申请退货,拼好货公司以“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为由拒绝。拼好货公司在交易成功页面及商品详情页的“使用说明”中进行了相关提示,但未在消费者下单的必经流程中设置单独的显著确认程序。

审判要点:

争议焦点: 手机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商家仅在详情页或交易成功页提示而未在购买必经流程设置显著确认程序,能否免除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法律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如一经激活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法院判决: 涉案手机虽因激活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导致价值贬损,属于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但免予适用的前提是销售者必须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拼好货公司虽然在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页面进行了标注,但这些方式均不属于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的告知,也不构成“显著的确认程序”。因此,拼好货公司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判决拼好货公司退还王吉龙货款6199元。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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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1-08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