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王某、某经纪公司、案外人苗某共同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王某、某担保公司、案外人苗某共同签订涉案交易保障合同,约定某担保公司提供保管与交易相关的产权资料等13项交易保障服务,保障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按房屋交易总额的0.5%收取,由王某承担。王某认为,某经纪公司在向王某提供房屋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搭售房屋交易保障服务的行为。
争议焦点:某经纪公司是否存在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法院判决:一方面,根据在案证据,王某、案外人苗某及某经纪公司系在自愿友好协商的前提下,签订涉案居间合同,且王某明确表示需要某担保公司提供的协助办理贷款手续等服务,并在顺利完成涉案房屋的购买和过户后,对某担保公司提供的交易保障服务表示满意和感谢。另一方面,某经纪公司、某担保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在相关市场中,提供居间服务的同时,委托第三方提供多项交易保障服务属于行业惯例,且合作提供居间服务和交易保障服务不会明显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反而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故,王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的同时,与某担保公司合作提供交易保障服务,构成强迫交易。
主题词:#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1-2-483-001号案例:王某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