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由张某所有,某升公司经营的“航鸿3”货轮未按规定航道行驶,闯入刘某位于大连的一片海域,撞坏了刘某用于养殖裙带菜的浮筏。刘某委托的鉴定机构通过测量“受损面积”除以“单台面积”计算得出639台损坏。船方认为仅损坏110台,且依据其委托的海事大学专家分析,刘某的测量方法有误,将被水流冲乱的区域也算成了撞坏区域,夸大面积。
争议焦点:本案赔偿如何计算?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认为,可能受损浮筏最大数量为195.5套,对上述分析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浮筏布置的密度,法院认为,出具分析意见的专家并未到事发地点实际勘察,对浮筏分布密度、撞损程度的分析仅凭经验作出,依据不足,对分析意见中关于实际受损可能性以及浮筏布置密度的部分,不予采纳。证据保全报告中关于受损浮筏数为639台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受损浮筏数量为195台较为合理。刘某因“航鸿3”轮进入养殖区应得赔偿数额应按照受损台筏数量195台×单台浮筏受损数额×侵权方责任比例80%计算。
主题词:#水域养殖损害责任、#海上养殖、#专家辅助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198-003号案例:刘某国诉某升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