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对侵权损害程度及数量存在多份分歧较大的鉴定意见时,可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综合评判鉴定意见

案件事实:由张某所有,某升公司经营“航鸿3”货轮未按规定航道行驶,闯入刘某位于大连的一片海域,撞坏了刘某用于养殖裙带菜的浮筏。刘某委托的鉴定机构通过测量“受损面积”除以“单台面积”计算得出639台损坏。船方认为仅损坏110台,且依据其委托的海事大学专家分析,刘某的测量方法有误,被水流冲乱的区域也算成了撞坏区域,夸大面积。

争议焦点:本案赔偿如何计算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65:“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大连海事大学海事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意见认为,可能受损浮筏最大数量为195.5套,对上述分析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关于浮筏布置的密度,法院认为,出具分析意见的专家并未到事发地点实际勘察,对浮筏分布密度、撞损程度的分析仅凭经验作出,依据不足对分析意见中关于实际受损可能性以及浮筏布置密度的部分,不予采纳。证据保全报告中关于受损浮筏数为639台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受损浮筏数量为195台较为合理。刘某因“航鸿3”轮进入养殖区应得赔偿数额应按照受损台筏数量195台×单台浮筏受损数额×侵权方责任比例80%计算。

主题词:#水域养殖损害责任、#海上养殖、#专家辅助人、#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198-003号案例:刘某国诉某升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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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10-11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