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讯: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一)

案件事实:被告系威海市市区唯一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威海市住建局网站发布的《市某某集团供排水业务办理服务指南》中,载明新建项目业务办理全流程信息均系被告及其下属设计院的账户、电话等信息,而没有其他给排水设计施工企业的信息,也并未说明可以由其他企业设计或者施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法律规定:《反垄断法》第22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法院判决:被告在威海市市区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承担着供水设施审核、验收等公用事业管理职责,其在业务办理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而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给排水施工企业,属于隐性限定了只能由其指定的设计、施工单位办理新建项目的供排水设计和施工。故认定被告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主题词:#限定交易行为#隐性限定#公用企业#法、#律师

详细内容请见: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184-003号案例:威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威海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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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9-24 14:31